一、未到校天數:1 天
(一)第一、二類個案:導師應以電話聯繫且紀錄於相關簿冊,並向學務 處報備
(二)第三類、新生未報到個案:註冊組應以電話聯繫且紀錄於相關簿冊。
(三)學生復學/入學:學校應協助其完成相關入學手續,並提供適應環境 等輔導課程。
二、未到校天數:2 天
(一)第一、二類個案:導師應擴大聯繫範圍及進行家訪,將記錄列於相 關簿冊,並向學務處報備;學務處派員協同導師家訪。
(二)第三類個案:註冊組協同導師擴大範圍聯繫,且記錄於相關簿冊。 需要時請學務處協助家訪(原居住地)。
(三)新生未報到個案:註冊組持續聯繫。視個案人數請校長召開會議統 整學校人力進行家訪。
三、未到校天數:3 天
(一)第一、二類個案:導師持續電話聯繫,如仍未到校,立即向學務處 報備。學務處安排人員擴大家庭訪視,訪視後如仍未到校,會知註 冊組,當日應以限時掛號通知家長到校說明孩子就學事宜。
(二)第三類、新生未報到個案:如仍未到校上課,註冊組當日應以限時 掛號通知家長到校說明孩子就學事宜。
四、第一至三類及新生未報到個案未到校 4 天以上處理方式:
(一)輔導處召開中輟個案會議,確認學生中輟事宜,並訂定尋回策略及 執行,直到尋回返校為止,並將該中輟生個案列入重點個案並建立 個案關懷卡。
(二)註冊組以傳真方式寄輟學通報單於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,並於當 日完成正本函報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教育部中輟系統網路通報 之手續。
五、導師、認輔老師持續追蹤輔導,積極輔導個案復學。
六、註冊組接受家長及中輟生申請復學,負責辦理復學手續。
七、辦理復學手續: (一)於註冊組填寫復學申請書。 (二)教務處:編班、註冊、教育銜接、補救教學、成績計算、復學通報、 中途班課程安排。 (三)學務處:生活規範、生活輔導。 (四)輔導處:建立個案關懷卡、安排認輔老師、心理輔導、校內外輔導 資源介入。 (五)總務處:繳交相關費用。 八、召開安置會議: (一)校長主持召開安置會議(成員為輔導主任、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輔 導組長、生教組長、註冊組長、相關班級導師),共同決定安置班級。 (二)特殊個案,擬安置於補校時,則由家長及學生提出申請,並填寫「暫 讀補校轉介單」,並提「中輟生復學暫讀補校安置會議」討論,依決 議辦理。暫讀補校之學生就讀滿兩個月,應召開會議,評估其返回 原班就讀之可行性,如有需要,亦得隨時召開會議評估。 (三)評估是否直接入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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