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
104.4.24擴大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新北市新店區北新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,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負責審議、督導及評鑑下列事項,並定期提出成效評估及改進措施:
(一) 特殊教育工作計畫。
(二) 特殊教育校內外資源之整合及運用。
(三) 特殊教育設施、設備與經費運用。
(四) 特殊教育學生之發現與轉介。
(五) 特殊教育學生之課程設計。
(六) 特殊教育教學與評量之實施。
(七) 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個別輔導計畫之執行。
(八) 特殊教育學生生活及學習輔導。
(九) 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項。
前項各款有關學年度之工作計畫、課程教學及人力運用規劃或調整等事項,本會 應於開學前完成審議。
三、本會置委員十五人,其中主任委員一人,由校長兼任之,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(派)
兼之:
(一) 各處室主管。
(二) 校內特殊教育教師及普通班教師代表若干人。
(三)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至少一人。
前項委員中,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;校長及各處室主管為當然委員。 學校因特殊情形,致本會委員無法依前二項規定組成者,應報本府教育局核備。
四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負責輔導主任兼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會務。
五、本會委員任期一年,期滿得續聘(派)兼之。委員於任期出缺或有不適當行為而解任者,由校長依第四條規定補聘(派)兼之,其任期至出缺或解任委員原任期屆滿為止。
六、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;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,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,得指派其他委員為主席。
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。
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。
七、學校相關主管處室應就本會審議事項,於會議召開七日前,將實施計畫、行政協調及資源整合等資料,送本會列入議案討論。學校各處室應就本會議決事項,配合辦理並報告執行成果。
八、本會開會時,應有全體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決議。
九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經校長公告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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